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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财务评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进行重新认定的通知

2010-12-29 09:37 次阅读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质量,促进高新技术企产业发展,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受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由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对我省有资格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务报表及技术性收入情况进行评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新认定工作。

一、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筛选范围

在河北省境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必备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三、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时间

截止到2011年1月20日

四、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程序

1.提出申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接到通知后(通知发在省注协网站),按要求填写参与高新企业认定申请表,分别以电子稿和书面形式报河北省财政厅税政处。

     电子邮箱:HEBCZTK@163.COM

     寄信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邮编:050051

河北省财政厅税政处    武根启  刘文增

2.资格审查。由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3.批准公布。将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公布。

4.技术培训。择机对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有关注册会计师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知识的培训。

 

附:参与高新企业认定申请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