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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伪标识发放的通知

2010-04-09 10:58 次阅读

各会计师事务所:

 省注协已将防伪标识发放工作委托给各市财政局会计科(处)(党办或考办,下同)办理。各市(除石家庄市)财政局会计科(处)定期到省注协领取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的《防伪标识领取及使用登记薄》和一定数量的防伪标识,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完后及时到会计科(处)领取,会计科(处)负责审核登记本记载的标识、报告和收费情况,对登记使用混乱、收费明显不到位的,要求其补足收费差额并开据发票,审核无误后按编号顺序发放新的防伪标识。

 各会计师事务所自201049起,可到各市财政局会计科(处)办理防伪标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

                       20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