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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朱建弟委员:应从制度上保证审计质量和独立性

2016-03-09 10:37 次阅读

本报记者 刘海玲

和往年一样,全国政协委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朱建弟今年提交的几份提案,依旧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密切相关。

提案一:向注册会计师开放备案信息查询权限

“为了更好地为注册会计师所服务的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及时掌握相关企业的工商备案信息,我建议向注册会计师开放备案信息查询权限。”朱建弟说。

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与从企业获取信息的准确、完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及时掌握企业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相关信息,这类信息通常不对外公布,注册会计师也无法查询和了解。据了解,目前国家工商总局仅对中国执业律师开放了相应的查询权限。

企业关联交易信息、企业股权变更信息、企业年检资料,这是朱建弟认为开放备案信息的具体权限内容至少应该包含的三个方面。

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向注册会计师开放查询企业关联方交易的权限,有利于帮助中小股东、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了解这种交易的性质、类型、金额等信息,判断这种交易的价值取向,为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提供了非常有用的信息。

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相关的登记信息,朱建弟向记者详细列举了8个方面:《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股权转让协议(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银行信息等。

企业年检资料也应该是可以查询的信息之一。

在该提案中,朱建弟建议,注册会计师有权查询商事主体向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时掌握企业自主申报的相关信息。

“向注册会计师开放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权限,是关系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大事,参考执业律师的查询权限,是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社会诚信度,加强企业信息公开透明度,其社会意义重大。”朱建弟表示。

提案二:进一步完善公共部门审计监督体系

朱建弟同时还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公共部门审计监督体系,构建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提案》,同样引人注目。

这个提案是他基于“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而引发的思考。朱建弟认为,加快构建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政府会计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公共部门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必然选择,以及完善公共部门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

在开展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方面,朱建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总体来看,我国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法规建设与国际上仍存在较大差距,法律法规的碎片化特征突出、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够强、现有法规政策的执行不够平衡等,有必要在不同层次加强法制建设。

第一,在立法层面研究制定《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第二,应完善立法计划中相关法规,并修订现行的相关法规。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时增加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时将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列入法定审计业务等。

二是明确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委托模式和经费保障。

根据我国公共部门体制架构的现状,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采用三类方式: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强制委托模式;由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及国家审计机关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模式;公共部门基于自身需求的自行委托模式。“相应地,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费的保障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定事项强制委托及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下,审计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二是在公共部门自行委托模式下,审计经费按委托协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结算支付。”朱建弟向记者解释,上述两种审计经费保障方式中,第一种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更加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

按统计数据全国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资产总额合计约21万亿元、平均每万元资产的审计费用率0.34‰(上海等中东西部七省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平均费率)估算,每年公共部门审计费用约为35亿元。若逐步推广以10%的覆盖率来估算,31个省市平均每省市每年需财政负担的此项审计费用为1130万元,具有可行性。

三是明确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协调安排。

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序开展离不开与政府审计的有效协调。注册会计师审计和政府审计各有偏向和侧重,分工却可不同。“公共部门预决算审计仍沿用政府审计;公共部门财务报告审计基于其公开性以及信息质量方面的要求,宜采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朱建弟表示。协调推进、避免重复也是要遵循的原则。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政府各职责部门有必要重新审视对公共部门的资金资产运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进行审计的必要性,并有计划协调安排审计项目。通过立法或修订审计准则,明确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成果共享的具体模式、注意事项和特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