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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行业管理模式 政府管理与行业协会的分量

2008-02-15 09:06 次阅读

    《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已经越来越引起行业人士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并为“欲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难出来”感到遗憾和焦虑。修法工作为何步履艰难?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的立法设计上,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会计市场监管者与会计市场参与者之间尚有较大的观念差异与认识距离。是将不应由政府部门继续行使的管理权限通过修法还权于社会和行业组织,还是将委托行业协会行使的管理权限收归政府部门直接行使等,在行业内外和修法起草者之间都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能否合理配置和正确界定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对会计市场的管理权限及其边界,是修法工作面临的重大考验。如果不是合理且理性的选择,行业管理将会像失衡的天平,失去中心。政府:远离市场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时,特别是在设计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时,一定要适应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趋势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政府要离市场远一点”作为修法的基本原则,政府不应过多地拥有直接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事务的权限,应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章制定权、市场进入权、监督管理权等交由行业协会来行使,这就必须摈弃“政府万能”的思想,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指导思想,确立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新模式。 

    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研讨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事实上是一种公共行政的管理,因此必须由政府部门行使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限。其实,这是一种简单地将政府行政等于公共行政的狭隘观念。要确立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必须首先摈弃这一狭隘观念,也必须纠正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权限只能有政府行政部门来行使的错误认识。协会:“第三部门”的优势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既是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纽带,又是社会多元化利益的协调机制,也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它的上述功能是社会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因此确立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必须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时从法律上认可或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管理的权限和手段。 

    我国多年来以政府为主导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和实践表明,尽管政府能够动员和组织一切力量,发挥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和管理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日益反映出其自身的局限性。如加大了政府的运作和管理成本,加剧了政府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紧张;事后性的管理办法,造成事倍功半,甚至放任自流;执业资格的认定给具体管理和办事人员提供了寻租机会,既损害了政府的廉洁形象,也加剧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公平竞争。 

    行业自律模式则比行政监管模式具有许多优势,比如关注过程、贴近市场,更具有敏感性、针对性、及时性和灵活性,行业协会能够充分利用自己专业和信息上的优势,在过程中解决正在出现的问题,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更有效率而且成本更低,更能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提供机制上的保障。 

    当然,要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模式,就必须对现行的行业协会运作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真正将行业协会办成会员当家作主的独立性自律组织,如果继续采取以往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行业协会并委派行业协会负责人的做法,这样的行业协会无异于“二政府”,体现的是政府意志而不是行业意志,靠这样的行业协会是实现不了自律管理的,也是得不到行业和社会认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