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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被审计关系需理顺

2008-02-15 09:05 次阅读

  尽管半年报并不需要审计,但在此期间,财政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8家会计事务所和23名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其用意还是令人感到振奋。但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每当进入信息发布期,投资者都要为某些上市公司业绩“变脸”而揪心的状况,关键在于如何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同上市公司的经济利益关系。

  须知,在目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是靠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来获取收益的,并且其收益仅同其业务量呈现正相关关系,却与审计质量无直接关系。由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担负的审计监督职能已同其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动机产生了矛盾,把关作用不可避免地被弱化。因而,在此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应该规定,由证交所负责向上市公司指派担负审计任务的机构,凡未经证交所批准而进行的审计一律无效。从而使那些敢于主持正义,严守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能获得充分展示自身能力的机会和相应报酬,也使那些见利忘义者失去存在基础。同时规定,由上市公司每年向证交所统一交纳审计费用,由证交所根据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业务量支付相应审计报酬。从而使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同工作质量和业务量实现双挂钩,以切实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防范违规造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