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
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
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
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
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
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
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
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
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
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
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
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
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
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
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
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
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
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
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
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
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
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
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
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
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
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
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
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
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
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
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
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
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
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
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