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明确工作要求 ,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 对特定财务数据、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本公告所称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其他报告使用人。
第三条 按照委托目的最终确定充分、适当的商定程序是特定主体的责任。
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并出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特定主体进行沟通,确保特定主体已经明确理解拟执行的商定程序和拟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如果无法与所有特定主体直接讨论拟执行的商定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一) 将拟执行的商定程序与特定主体的书面要求相比较;
(二) 与特定主体指派的代表讨论拟执行的商定程序;
(三) 查阅特定主体的相关信函和文件;
(四) 向特定主体提交预定的报告格式。
第七条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委托目的;
(二) 委托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发表审计或审阅 意见;
(三) 拟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 特定主体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 拟执行商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六) 预定的报告格式;
(七) 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应当仅限于特定主体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商定程序。
第十一条 在执行商定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 检查;
(二) 监盘;
(三) 观察;
(四) 查询及函证;
(五) 计算;
(六) 分析性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执行商定程序的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 告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行商定程序后,以获取的证据为依据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标题;
(二) 收件人;
(三) 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 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并由其最终确定;
(五) 说明已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定程序;
(六) 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七) 列出所执行的商定程序;
(八) 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
(九) 说明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
(十) 说明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执行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可能得出其他应 报告的结果;
(十一) 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十二) 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会 计报表整体;
(十三) 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标明地址;
(十四) 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十五) 报告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断标准,可参照本公告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第十六条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