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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2004-12-01 14:35 次阅读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考虑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进行清算或大幅度缩减经营规模。
  本准则所称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应当为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提供合理保证,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在编制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可能性。
  
  第三章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迹象的关注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存在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各种迹象。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存在以下迹象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一)资不抵债;
   (二)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三)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四)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
   (五)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
   (六)主要财务指标显示财务状况恶化;
   (七)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
   (八)存在大额的逾期未付利润;
   (九)无法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十)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且长期未作处理;
   (十一)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未进行处理;
   (十二)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
   (十三)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必要投资所 资金;
   (十四)显示财务状况恶化的其他迹象。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经营方面存在以下迹象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一)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
   (二)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失去主要市场、特许权或主要供应商;
   (四)人力资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五)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
   (六)显示经营情况恶化的其他迹象。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其他方面存在以下迹象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
   (二)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
   (三)异常原因导致停工、停产;
   (四)有关法规或国家政策的变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营业期限即将到期且无意继续经营;
   (六)投资者未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严重损失;
   (八)显示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其他迹象。
  第十一条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于存在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计划采取以下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能否缓解对持续经营假设的不利影响∷
   (一)处置资产∷
   (二)售后回租资产;
   (三)取得担保借款;
   (四)实施资产重组;
   (五)获得新的投资;
   (六)削减或延缓开支;
   (七)获得重要原材料的替代品;
   (八)开拓新的市场;
   (九)其他措施。
  
  第四章实施审计程序时的考虑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存有疑虑时,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与管理当局分析、讨论最近的会计报表;
   (二)与管理当局分析、讨论现金流量预测、盈利预测及其他预测;
   (三)审核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期后事项、承诺及或有事项;
   (四)审查债务契约等的履行情况;
   (五)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财务困境的记录;
   (六)向被审计单位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的情况;
   (七)审查有无改善措施及财务救助计划,并评估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关于持续经营假设的书面声明。如果持续经营假设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声明中说明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五章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确定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疑虑是否已经消除,并据以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六条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但管理当局计划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且这些措施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 要提请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披露或披露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十七条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或虽有改善措施,但疑虑仍然不能消除,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披露以下事项∷
   (一)在可预见的将来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主要情形;
   (二)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三)未对资产、负债的数额和分类作出在无法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必 的调整。
  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列说明段,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疑虑予以说明。
  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八条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可预见的将来无法持续经营,继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将对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严重误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九条如果不能就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发表拒绝表示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