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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0-02-08 15:17 次阅读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会会议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党委会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注册会计行业基层党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中国共产党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三)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通过预备党员的发展和转正。                                     (五)研究行业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研究决定由党委审批或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表彰奖励,以及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七)讨论通过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在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和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以及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八)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二、议题的确定

(九)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达。

(十一)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及讨论的议题,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提出有依据的议案。

(十二)对于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材料应提前送给党委委员,分管领导应作好准备,提请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三、会议的召开

(十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十四)党委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副书记都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十六)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提前一、两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如委员因事、因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十七)会议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和有关人员列席。

四、议事和决定

(十八)党委会议议题,先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再由各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由主持会议的书记归纳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决定或决议意见。

(十九)党委会议讨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二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相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需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党委讨论通过后再进行报批。

(二十一)党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的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策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若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应由党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