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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司法委托专项审计业务的通知

2020-11-02 11:20 次阅读


 

各会计师事务所:

省司法厅于2019年5月28日印发了《关于对我省“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规范整改工作的通知》(冀司字{2019}19号),通知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我省停止办理“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登记;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省现有“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再进行延续登记并依法注销。“四类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不得接案;2021年6月1日起,不再对我省全部“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公告。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充分了解司法鉴定业务政策的变化,今后在承接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鉴定业务时,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业务承接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评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在业务执行中严格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适当的审计结论。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避免超范围承接业务,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执行此类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注协监管部沟通联系。

 

司法厅关于对我省“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规范整改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