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业务监管 > 监管制度 > 正文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的通知

2018-02-05 02:41 次阅读

冀会协【20187

各会计师事务所:

201612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并对该准则的实施时间做出了要求。

1、对于A+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应于20171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1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H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1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2对于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1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3、对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视同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1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4、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201811日起执行。

5、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批审计准则,中注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等16项应用指南,与该批审计准则同步实施。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注协关于2018全面实施新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要求,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2017年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严格按照新审计报告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应当掌握该批新报告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包括针对不同公司实体、不同审计意见下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等要求,准确理解每项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为此,我们整理了对非上市公司实体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供各所参考,请确保在充分理解新报告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基础上使用。各所也可以参照应用指南制定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模板指导本所执业人员使用,目的是规范而非标准化、模板化,要提高对报告使用者的有用性,注重差异化表述,增加审计信息披露。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等16项应用指南

3、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对单一非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