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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12-26 14:52 次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对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需要,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员队伍,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

 

                                  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开展对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需要,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员队伍,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检查员,是指符合相应条件并经所在事务所推荐,参加中注协组织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长期从事行业监管工作、检查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经中注协审查批准,可担任兼职检查员。

  第三条 兼职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项目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

  (二)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负责上市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三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证券法规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 兼职检查员由事务所推荐、地方协会审核,并经中注协最终审查合格后择优聘任,聘期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兼职检查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开展问卷调查;

  (三)必要时,可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中注协查阅。

  第六条 兼职检查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七条 中注协建立兼职检查员库,对兼职检查员进行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八条 中注协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从兼职检查员库中抽取部分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被抽取的兼职检查员应当按时参加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提前向中注协书面请假。

  第九条 中注协可向参加检查的兼职检查员所在事务所支付适当报酬,并对表现优秀的兼职检查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兼职检查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兼职检查员,并支持兼职检查员的检查工作,保证兼职检查员按时参加和坚持完成检查工作。兼职检查员在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不应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影响。

  第十一条 在检查期间,兼职检查员以中注协检查人员身份开展检查工作,并接受中注协的指导和监督,不代表所在事务所。

  第十二条 在参加检查时,兼职检查员应当按照中注协的检查要求,服从中注协和检查组的工作安排,遵守检查纪律,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讲究效率,按时完成任务,不得无故中止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兼职检查员可以参加中注协组织的与检查有关的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和考察活动,并对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兼职检查员参加中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等工作的时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由中注协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五条 兼职检查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兼职检查员及其原所在事务所应当及时向中注协报告。

  第十六条 兼职检查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由中注协予以解聘:

  (一)无故不参加检查工作的;

  (二)连续两次无法参加检查工作的;

  (三)在检查中发现不胜任检查工作的;

  (四)违反检查纪律的;

  (五)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兼职检查员人数不足时,由中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增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