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会协[2010]50号 2010年6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省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会协[2009]51号)和《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未专职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或虽专职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经个人申请、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审批入会的人员。
经考核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即为省注协非执业会员。
第三条 省注协会员即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员。
第二章 入会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不超过五年。
(二)执业会员自己申请,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五年。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超过五年或执业会员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五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入会登记工作每年办理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4月30日,5月底完成审批工作。
第六条 申请非执业会员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全科合格证书、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登记入会: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劝其退会,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不满3年的。
(六)被中注协或省注协予以除名的。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省注协将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 会员证书
第九条 被批准为非执业会员的人员,由省注协发给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是具有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唯一合法证件。会员证书由会员本人持有。
非执业会员申请转为执业会员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将会员证书交回省注协统一管理。
第十条 办理培训、缴纳会费、年检、转会等事项时,须由省注协注明办理时间、加盖有关印章,办理完毕后交还本人。
第十一条 会员证书实行一人一号。会员证书注销时,该号码同时作废。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申请复议。
(七)申请退会。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工作。
(五)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的学习时间不少于二十学时。
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省注协组织实施,具体可采取网络学习、培训班、考察、研讨会等形式。
第六章 会费缴纳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当年注册的会员不交当年会费。
第十六条 非执业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100元,在办理会员年检时统一缴纳上一年度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转往省外的,满半年的收取本年度一半的会费,不满半年的不收取本年度会费。
第七章 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 非执业会员应接受省注协组织的年度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年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注协统一组织,在6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年检合格者在会员证上加盖合格印章,年检结果由省注协在协会会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第十九条 年检内容包括:
(一)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二)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会费缴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二十一条 年检收取一定数量的年检公告费。
第二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境外停留。
(二)生育休产假。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暂缓事由取消后可以办理补检手续。
第八章 会员转会、变更及退会
第二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
会员转会应由本人填写转会申请表,与会员证书一并报省注协,经审核后,省注协将同意其转会的文件发转入协会,由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学历、职称、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报省注协备案。其中,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备案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由省注协理事会决议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六)未通过年检或自行退会。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可以自愿退会。
会员退会,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陈述退会的理由,并连同会员证书一同报省注协。省注协审核同意后,将书面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注册会计师 会员 办法 通知
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抄送:厅内有关处室。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0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