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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2012-02-06 11:09 次阅读

 

201011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集团审计时的特殊考虑,特别是涉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本准则规范集团审计的特定方面,其他审计准则同样适用于集团审计。

第三在执行非集团审计时,如果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如委托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存放在偏远地点存货实施监盘或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固定资产实施检查),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原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集团项目组可以决定利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计意见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作为集团审计的审计据,但仍需要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执行团审计业务的人(包括组成部分注册计师从整体上具备适当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

集团项目合伙人还需要对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