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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党委会议事规则

2011-11-15 11:10 次阅读

一、议事原则

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委领导成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三)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

(四)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六)讨论、研究需要协商其他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议的议题应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当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并及时向党委报告。

(二)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也应一并送达。

(三)提交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参考方案。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为召开会议做好准备。

(四)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副书记都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五)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六)会议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

(七)党委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八)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意见出现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定。

(九)关于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决议,应当在会前研究草拟方案,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审议。需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本级党委讨论通过后再进行报批。

四、决议执行

(一)党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其他委员签发。

(二)做好会议决策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形成党委决议后,交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三)党委委员对党委会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若对决议进行调整和变更,应由党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