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会协[2021]4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李海仲注册会计师已经死亡,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提交相关死亡证明。经研究,决定撤销李海仲注册会计师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刘东等3名注册会计师已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并提交了注销注册申请。经研究,决定注销刘东等3名注册会计师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附件:1.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员名单;
2.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员名单。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2月8日
附件1:
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员名单
邯郸市乾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李海仲
附件2:
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员名单
河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刘东
河北金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郭彦平
邯郸市万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李化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