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会协[2020]44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任守国等2名注册会计师已经死亡,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提交相关死亡证明。经研究,决定对任守国等2名人员撤销其注册会计师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附件: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员名单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员名单
河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任守国
协会代管:谢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