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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2016-11-23 16:35 次阅读

证监会公告[2016]27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1月8日


关于修改《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7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一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在《规定》实施前应当缴纳的2016年度保障基金应当按原《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缴纳。在《规定》实施之后应当缴纳的2016年度保障基金应当按《规定》确定的比例于2016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自2017年起,各期货交易所应当按《规定》确定的比例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保障基金并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的比例与期货分类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见附件。”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处理工作。”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将附件《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结 果对应关系表》修改为: 



期货公司级别 缴纳保障基金比例 



AAA级 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 



AA级 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点五 



A级 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六 



BBB级 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六点五 



BB级 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七 



B级 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七点五 



CCC级 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八 



CC级 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八点五 



C级 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九 



D类 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十 



《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 事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