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31号)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10月30日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8年凭证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2008年10月30日后(含10月30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下调至百分之5.17,5年期下调至百分之5.53。
2.2008年10月30日前(不含10月30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百分之5.53,5年期百分之5.98。
3.2008年10月30日后(含10月30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百分之0.72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百分之2.88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百分之3.87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百分之5.13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百分之5.31计息。
4.2008年10月30日前(不含10月30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3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