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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

2008-02-16 10:21 次阅读

国办发19917号   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切实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体现权、责、利 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对出口产品退税实行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 。除中央各部门所属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继续全部由中央负担外,地方各类外 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一律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考虑到目 前地方财政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各地平衡今年的财政收支,对1991年地方各类外 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暂由中央财政负担90%,地方财政负担10%;从1992 年起,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为了保证各类外贸企业及时得到足 额的出口退税款,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做法基本不变,对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出口退税金 额,采取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阶段结算的办法。有关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 税务局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