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科罗纳货运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 国税函[1998]82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科罗纳货运航空公司开通至深圳、南京货 运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678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的有关税 收问题,请按照中加两国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第八条及1973年6月11日签订的民航协定有关规定处理。 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科罗纳货运航空公司开通至深圳、南京货运航班 的通知(1998年8月31日 民航运函[1998]67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