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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2008-02-16 10:19 次阅读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范我市税务稽查档案管理,促进依法   治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档案管理   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稽查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税稽查局及各县(市)区、直属分局稽查局,其稽查档案资料的管理   使用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档案是税务机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对依法查处的税务违法案   件所产生的各种文书、取得的证据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资料经过整理后形成的历   史资料。税务稽查档案管理是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档案资料由各稽查局审理部门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设置档案室,有专门的档案柜、档案盒存放。   第五条 稽查各环节形成的稽查文书及取得的证据资料等,须及时交审理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审理部门审查无误后,在结案六十日内,立卷归档。   第六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和有关证据等三类资料。   税务稽查中的工作报告包括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执行报告等。   税务稽查中的来往文书主要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   通知书及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者专用收据,解   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   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拍卖商品、货物、财   产结果通知书及清单,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   函,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调查中取得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第七条 装订稽查案卷要使用统一的卷宗封皮,做到卷内资料齐全,顺序规范,   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并分类编号,建立稽查档案登记册,以便查阅。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归档,日常检查一户一档,案   件检查一案一档。   第九条 税务稽查案卷装卷原则: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   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非诉讼案件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材   料之前,证据材料等在后,其他文件材料以其形成规律或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条 依第七条所述原则,税务稽查档案内容及装卷顺序:   1.案卷卷宗封皮   2.案卷目录   3.《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群众举报税务案件登记表》   8.举报材料或批办、转办材料   9.《税务信访批办单》   10.《税务案件立案报批表》   11.《税务稽查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2.《税务稽查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3.《税务稽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14.《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15.《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银行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16.《税务协查函》及协查结果材料   17.《询问(调查)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8.《询问(调查)笔录》   19.《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   20.《证人证言》   2l.《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及证据原件   22.复制的有关证据、资料   23.鉴定结论   24.《税务稽查底搞》   25.《发票检查记录》   26.《税务检查补(退)税款计算单》   27.《税务稽查结果表》   28.《税务稽查结论》   29.《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0.《纳税担保书》   31.《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2.《纳税保证金收据》   3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审批表》   34.《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5.《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6.《查封(扣押)证》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7.《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38.《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39.《解除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0.《税务稽查报告》   41.《税务案件资料移交清单》   42.《税务案件审理记录》   43.《审理报告》   44.《税务案件处理报批表》   45.《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税务文书进达回证》   47.《陈述申辩笔录》   48.听证申请书   49.《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0.《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授权书》   51.代理委托书   52.《委托代理审核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3.《变更听证主持人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4.《驳回申请回避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5.《听证笔录》   56.《催缴税款通知书》   57.《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   58.《扣缴税款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9.《查封(扣押)物品拍卖申请审批表》   60.《拍卖商品、货物、财产结果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l.《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62.《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3.《执行报告》   64.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资料   65.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卷的保管期限。   1.永久卷类: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伪造、虚开、非法代开发   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   管期限为永久。   2.长期卷类: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5年。   3.短期卷类: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   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档案保存期满后,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销毁,销毁稽查档   案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在两人以上监督下销毁,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注明销毁日期及"已销毁"字样。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档案的查阅。   1.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征得稽查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   进行。   2.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档案须征得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   3.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在档案室进行,需要抄录、复制的,须征得本级稽查局局   长批准,并办理手续。   4.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它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档案如需外借,须征得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并   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须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   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