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及时传递和利用税务稽查信息,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要求报送的资料有: 1.年度工作计划; 2.(半)年工作总结; 3.稽查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 4.市局备案的案件; 5.查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报告表; 6.稽查案例; 7.稽查信息; 8.调研报告; 9.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表); 10.(半)年报表; 11.其它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三条 报送资料可采用直接送达、挂号函寄、传真三种方式。 第四条 报送要求。 1.报送各种报表资料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报送的各种资料须在规定时间 内报送,函寄的须采用挂号件、部分报表报送时间要求特别及时的,以直接送达或传 真方式报送; 2.各种报表要严格按照编表说明填写,不得随意变动,注意各项统计数字逻辑关 系; 3.报送各种文字资料须打印。 第五条 各稽查局应根据市地税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稽 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半年)终了后写出工作总结,向市地税稽查局报送。报送时间 为年度(半年)终了后15日内。 第六条 各稽查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应及时报送市地税稽查 局备案。 第七条 对下列税务案件,各稽查局应于立案后2日内向市地税稽查局报告,并于 查结后10日内将案卷复印件报送市地税稽查局备案: 1.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偷税案件、发票违章案件; 2.辱骂、殴打税务人员,冲击税务机关的抗税案件; 3.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税务案件; 4.其他重大税务案件。 第八条 对下列税务案件,各稽查局应于查结后10日内,按《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报告表》要求向市地税稽查局报告: 1.私营、个体工商业户偷、骗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骗税数额 在1万元以上的; 2.集体以上企业偷、骗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骗税数额在10万元 以上; 3.查处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4.暴力抗税案件; 5.上级批办转办要求报送查处结果的税务案件。 第九条 各稽查局应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内各向市地税稽查局报送两个税务稽 查案例,报送案例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该案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经营地址、经 营范围、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 2.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及主要作案手段; 3.检查方法:即采取何种检查方法和手段实施检查,有否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 调执行措施; 4.处理依据及结果,要写明该案纳税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应补税多少、加收滞纳 金多少、罚款多少; 5.有否税务听证,若听证,结果如何; 6.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若移送,结果如何; 7.有否行政复议,若复议,结果如何; 8.分析案件反映出的税收政策或征收管理上的漏洞等问题; 9.税务稽查建议。 第十条 各稽查局要及时将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经验,案件查处情况以及稽查工 作建议等信息报送地税稽查局,稽查信息每季以书面形式报送1篇,于季度内报送。 第十一条各稽查局要注重调查研究,分析稽查中遇到的各类典型问题,向市地税 稽查局上报调研报告,每年不少于1篇。调研报告须于年度内报送。 第十二条各稽查局查补税款工作情况应按《市税务稽查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向市 地税稽查局填报,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送。 第十三条(半)年报表。(半)年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1.《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 2.《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3.《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 4.《举报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统计表》。 (半)年报表按各表填报要求向市地税稽查局报送,报送时间为(半)年度终了后7日 内。 第十四条 其他临时性报表及资料,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行,原制度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