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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9 123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6日 国税发[1995]076号   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对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融资租赁征税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   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   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   邮商品改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征税问题   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   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   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   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   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帐务上直接冲减退   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四、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   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五、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   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