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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9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   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   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   确发下:   一、对于按国家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制度   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   情况征税。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月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个人   收入调节税;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   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   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   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按查帐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人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   得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对于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仍不进行分   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   节税。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   节税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的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4年3月8日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   ┠──┼────────────────────┼─────┼─────┨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   ┠──┼────────────────────┼─────┼─────┨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   ┠──┼────────────────────┼─────┼─────┨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   ┠──┼────────────────────┼─────┼─────┨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   ┠──┼────────────────────┼─────┼─────┨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   ┠──┼────────────────────┼─────┼─────┨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   ┠──┼────────────────────┼─────┼─────┨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