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 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 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 确发下: 一、对于按国家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制度 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 情况征税。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月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个人 收入调节税;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 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 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 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按查帐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人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 得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对于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仍不进行分 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 节税。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 节税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的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4年3月8日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 ┠──┼────────────────────┼─────┼─────┨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 ┠──┼────────────────────┼─────┼─────┨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 ┠──┼────────────────────┼─────┼─────┨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 ┠──┼────────────────────┼─────┼─────┨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 ┠──┼────────────────────┼─────┼─────┨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 ┠──┼────────────────────┼─────┼─────┨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 ┠──┼────────────────────┼─────┼─────┨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