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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10:18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1995年10月21日 国税函发[1995]56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偷税数额认定标推的请示》(甬国税流[1995]331号)收悉。   关于你局查实××区水暖器材厂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3份,虚开进项税额   278865.34元,但尚未全部实现抵扣,其偷税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我们意见,纳税人非法取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经记入"应交税金"作进项税额,构成了"在账簿   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税,因此,××区水暖器材厂的偷税额应以其   非法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并已记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的数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