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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高收入调节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2008-02-16 10:18 次阅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高收入调节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冀政办函[1997]39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秦政[1997]85号文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高工资收入的企业征收高收入调节费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专   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   各种价内外基金和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7]20号)以及相关规定,你市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   的通知〉的意见》(冀办发[1996]28号)征收的高收入调节费,可在税   前列支,列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