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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问题的意见函

2008-02-16 10:18 次阅读

关于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问题的意见函    1998年7月3日 财税政字[1998]186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征求对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问题的意见的函》悉。经   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规   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   免征进口税收的政策。在1996年至2000年内,实行按画家核定的额度内,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返,逐年递减20%的管理办法。这是按照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进口税   收政策的过渡性措施。因此,从这一办法执行之日起,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   策已失去意义,原则上应同时终止。但考虑到汕头、珠海、厦门、海南等特区过   去已开办了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特区内不直接组织进口的单位也需要继续通知该   市场购买所需进口自用物资,如所在地海关能够严格按照特区自用物资税收返还   管理办法操作,也可以同意目前已批准的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继续保留至特区自用   物资政策终止。如所在地海关难以进行有效监管,该市场应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