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3日 国税发[199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组织和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做好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并 分析、总结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印发的《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8]220号、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在继续贯彻落实1998年会计决 算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1999年会计决算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 工作: 一、结合会计决算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1999年是《实施办 法》下发执行的第一年,各级税务机关和城市商业银行在贯彻落实方面虽然做了 大量工作,但有些地区仍然存在措施不力、有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在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各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的重 点主要是新老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事项,并自觉纠正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的 行为。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等,写出书面报告,于 2000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 二、结合会计决算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集中统一的财务及税收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的有关规定,凡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建立 帐簿(分行不得设帐,实行报帐制)、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 亏的,可以以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据了解,一些城 市商业银行虽然实行以总行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只是少数主要财务 事项由总行统一管理、立帐,有的甚至是简单的报表汇总,并未严格执行现行规 定。因此,在1999年的会计决算工作中,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城市商业银行要进行 一次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1999年暂继续执行,但要认真分析情况,查找 原因,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或方案,限期逐步达到要求。凡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到 要求的,一律停止执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恢复以支行为纳税人缴纳企 业所得税。 三、建立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决算备案和主要财务事项审批制度。城市商业银 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于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同时,有关呆帐(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租赁费及修理费、奖金等主要 财务事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为确保财务决算报告 的真实、准确,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四、在决算分配中,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城镇集体资本金的收益。城市商业银 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 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 [1998]106号)的有关规定,界定原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的产权归属,并按规定设 置城镇集体资本金,专户核算、反映这部分属于集体性质的资产。在年终决算分 配中,城镇集体资本金要按规定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分得的利润(权益)可在盈 余公积下设置二级科目专户进行反映。城镇集体资本金分得的利润(权益),主 要用作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时的资金来源,也可用作补充城市商业银行社会养 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不足部分,严禁将这部分收益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