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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

2008-02-16 10:18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    1997年4月8日 财税字[1997]04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矿部: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   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二),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   规定》   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   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   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1),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   之列。   四、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   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预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海洋"范围的油田和勘探开发项目,项目主管部   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六、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   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虽统一开列清单送海   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   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七、凡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项目全、协议(见附件2),   仍按《国务院落关于〈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   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批复》([82]国函字23号)中规定的《中外合作开   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执行(见附件3)。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1:   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一、直接用于勘探作业的货物   (一)地球物理勘探类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仪及其配套件、配件;   3.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不含微机及外设);   5.地震磁带;   6.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钻井类   1.各种海上钻进装置,包括: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和钻井   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电测仪、气测仪、测斜仪及其他录井仪   (不含测井马笼头、留点式井下温度计);   5.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钻井专用工具,包括钻头、钻挺、钻杆、造斜工具、防斜工具、打捞工   具及其他工具;   7.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不含重晶粉、羧甲基纤维素、铁铬盐、   烧碱、氯化钾);   8.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不含低压胶管);   9.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三)安全救生类   1.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水龙带、便携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不含救生软梯、逃生用烟火信号);   4.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四)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直升飞机及配件、停机坪设备;   2.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材料设备和备件(不含电话机、对讲机、   传真机)。   (五)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直接用于开发生产作业的货物   (一)采油类   1.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不含生活平   台上的电视机、普通摄录一体机、磁带录放像机、音响、冰箱、洗衣机、复印机、   照相机等国发[1994]64号文件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2.海上装油设施,包括:单点系泊、绞接式摇柱、储油轮或水下油罐,以   及栈桥码头(不含30立方米以下的海水罐、储油罐);   3.海洋工程作业船舶,包括穿梭油轮;   4.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气机、发电机、   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5.注入设备及配件,包括:注水设备、注气设备以及水质、气体处理设施;   6.井下封隔器、井下防喷器、安全阀及各种井下工具;   7.起重设备及工具;   8.各类油田化学剂;   9.油(气)运输设备、管道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中间站和陆岸终端设备   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种机泵、流体分离、换热、净化和加压装置,各   种计量、检测和参数指示仪表,各种闸阀和管子配件,各种电气仪表和电缆。   (二)自动化遥控遥测类   1.包括各种装置和仪表;   2.空气调温装置(其中:不含独立的窗式、壁挂式空调机)。   二、为在国内制造供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经核   准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附件2:(略)   附件3:   国务院关于《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   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批复   (82)国函字23号   海关总署、财政部:   《关于报送〈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   定〉的请示》收悉。   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   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及其附件《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   表》,由你们公布施行。   附:《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   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   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1982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   (1982年3月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布)   为鼓励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现对石油作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工商统一   税规定如下:   一、下列进口货物予以免税:   (一)经核准直接用于勘探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九条至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需要进口直接用于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   (三)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开采石油作业(包括勘探、钻井、固井、测井、   录井、采油、修井等)用的机器、设备,经核准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四)外国合同者为开采海洋石油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复运出口的机器和其   他工程器材,在进口或复运出口时予以免税。   二、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   三、不属于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征收   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凡免税进口的货物,未经海关核准不得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   附件: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   一、经核准需要进口的直接用于勘探作业方面的货物:   1.地球物理勘探类: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仪及其配套件、配件、重磁力仪及其配件;   (3)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   (5)地震磁带;   (6)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2.钻井类:   (1)各种海上钻井装置,包括;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和钻   井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电测仪、气测仪、测斜仪及其他录井仪;   (5)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钻井专用工具,包括钻头、钻铤、钻杆、造斜、防斜工具和打捞工具   及其他工具;   (7)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   (8)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   (9)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3.安全救生类:   (1)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   (3)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   (4)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4.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直升飞机及停机坪设备;   (2)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各种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配件。   5.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经核准需要进口的供开发作业即油田建设方面的货物:   1.采油类:   (1)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   (2)海上装油设施,包括单点系泊、绞接式摇柱、储油轮或水下油罐,以   及栈桥码头;   (3)海洋工程作业船舶;   (4)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汽机、发电机   和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5)注入设备及配件,包括注水设备、注气设备以及水质、气体处理设施;   (6)井水封隔器、井下防喷器;   (7)起重设备及工具;   (8)油(气)运输设备、管道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中间站和陆岸终端设   备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种机泵、流体分离、换热、净化和加压装置、各   种计量、监测和参数指示仪表,各种闸阀和管子配件;各种电气仪表和电缆。    2.自动化遥控遥测类:   (1)包括各种装置和仪表;   (2)空气调温装置。   三、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石油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经核准需要进口的   零部件和材料。   四、上述物资是否需要从国外购进,由石油工业部负责审批。   附件二: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   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   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区(见附件1)   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三、凡在我国特定地区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   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   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2),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   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四、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的外国合作者,为开采陆上石油、天然   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   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特定地区"条件的油田、勘探开发项目和中标区   块,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六、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   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别统一开列年度进口设备清单送海关总署审   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   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执行时间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八、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1:(略)   附件2:   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科物资清单   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质勘探类   1.地震勘探仪器、配套件和配件(不含磁带地震仪);   2.地震钻井设备(含18吨以上可震源)、材料和配件(不含车装钻机、陆   上轻便钻机);   3.地震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和配件(不含微机及外设);   4.重力、磁力、电法和其他地球物理方法的勘查机械、设备、材料和配件   (不含低分辨、低精度的重力、磁力、电法勘查设备);   5.地质、地球化学勘查仪器、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   6.地质、地球化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   7.地形勘查设备(含全球定位系统)、材料和备件;   8.沙漠地区导航设备、材料和备件;   9.测井、录井地面和井下仪器及附件、配件。   二、钻井类   1.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不含5000米以下柴油驱动钻机);   2.钻井液、化工材料及钻井液处理设备(不含重晶石粉);   3.钻井口工具及井下工具(包括取芯工具),钻头、随钻测量仪器、造斜、   防斜工具、打捞工具及其他工具(不含普通钻头、接头);   4.井下取样和检测设备及附件、配件;   5.石油专用管材:套管、油管、钻杆、无磁钻铤、螺旋钻铤(不含普通钻   铤);   6.井口设备及钻井参数仪表、材料和配件;   7.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   8.完井及测试(中途测试)设备及附件配件;   9.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和备件(不含60吨以下通井机);   10.井控设备及其部件、联合附件和备件(不含70兆帕以下防喷器);   11.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三、开发作业及油田建设类   1.油、气、水生产设备及其配件(不含梁式抽油机);   2.油气井作业机械、设备及备件;   3.各种注入设备、排供水及油、气、水处理设施、材料和备件;   4.各种封隔器、井下防喷器;   5.有水及含硫气田脱硫、净化、防腐装备;   6.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和备件;   7.油气田或井场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汽   机、发电机、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8.起重和卸货机械、设备、材料和备件;   9.油田开发生产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备件;   10.生态、环境保护机械、设备、材料、备件;   11.自动化遥控监测装置和仪表;   12.油气地面集输专用阀门(大直径),油气专用三相分离设备。   四、特种工程车辆类   测井车(不含3000米以下),地震车,试井车,压裂酸化车、水泥车(不含   压力100兆帕以下),连续油管车,注氮车,打捞车,各种泵车。   五、储运类   1.油气储罐机械、设备、材料和备件(不含30立方米以下储油罐);   2.油气输送管道机械、设备、材料和备件。   六、安全救生类   1.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消防水龙带、消防服、便携式二氧化   碳灭火器);   2.沙漠、戈壁、山地、湖泊、沼泽等作业人员特殊的劳保用品;   3.沙漠、戈壁、土地、湖泊、沼泽等作业人员特殊的救生、医疗设备、工   具用品及药品。   七、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专用运输工具,包括沙漠、戈壁、山地、湖泊、沼泽、专用沙漠飞机、直   升飞机、船舶和备件;   2.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材料设备和备件(不含电话机、对讲机、传   真机)。   八、材料类   1.特种钢材、卷板、罐板;   2.陆上石油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3.各种化工材料及轮胎。   九、在国内制造,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   经核准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