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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

2008-02-16 10:16 次阅读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    1991年6月3日 国税函发[1991]726号   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5月9日大税外字(1991)184号《关于滞纳金、罚款是否计入外商常驻   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中换算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   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