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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6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23日 国税发[1998]1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收入征收   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精神,保险   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动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   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   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三、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   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四、保险企业是营销中个人所得税的代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7   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行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应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