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 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 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64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 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海关总署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现下 发你们,请以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海关 凭批件办理结转手续。目前,外经贸部门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审批管理规定尚未下 发,海关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待新规定下发后,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办理结 转审批手续。 二、对经批准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在结转计划有效期内,转入的保税料 件未办理进口报关之前,经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同意,允许转入企业凭转出、转入 地海关核准的《结转申请表》(通关环节核对正本后,留存复印件)先予办理成品 出口报关手续。 三、转入、转出地主管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对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保税货 物,货管部门应加强查验,以确保结转货物的实际到位;经海关批准不按转关运输 办理结转的,以及由企业自备车辆或选择运输工具承运结转货物的,转入地海关保 税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下厂核查结转货物到位情况。 四、对各直属海关关区内结转货物,由各关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操作办 法。 五、对进出保税区的保税货物仍按现行保税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海关总署于1999年5月25日所发署税(1999)383号文予以 作废。 七、各关自行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要求统一用A4纸,《登记表》背印在《申请 表》第四联上。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 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 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 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 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 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 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 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 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 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第五条 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 进行监管。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企业按《申请表》内容进行实际送货后统一 在调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在每一次交货前必须分 别在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形式进出口 进行单项统计。 第六条 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 理。 (一)转出、转入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 管理的; (二)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 (三)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担保 金的; (四)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 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 等额风险担保金的; (五)转出的保税产品所使用的进口料件已全部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后,由转出地海关报海关总 署批准的。 第七条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手续。 (一)已实行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的。 1、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申请表》(一式四 联)、《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有关单证向转出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 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批注意见并注明不按转关规定办理的原因, 通过计算机网络把结转内容传输至转入地海关。《申请表》第一联留存,另三联由 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2、转入企业应在转出地海关批准的《申请表》上填写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并盖 企业印章后,到转入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3、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在审批企业结转申请时,应对企业递交的《申请表》、 《登记手册》和购销合同或协议与转出地海关传输的结转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 后,根据结转企业的实际情况签注是否分批送货的意见。办结审批手续后,将《申 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四联交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4、经海关同意实行分批送货统一报关的。转出企业应按海关批准的货物数量 进行实际送货,转入企业收货后应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 《登记表》)上登记、签章。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或有效期内,转入、转出企业应 凭双方《登记手册》、《申请表》、《登记表》、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单证到转入地 海关办理形式进/出口报关手续。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应在结转货物办理形式报关 手续时,收回《申请表》和《登记表》,并将海关签印的进/出口报关单退企业。 5、一次性办结送货手续的,应在转入地海关一次性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入 地海关货管部门收回《申请表》和《登记表》。 6、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在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时,必须与通过网络传送的计算 机内合同结转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没有实现合同备案资料联网传输但符合不按转关运输条件的,除比照 上述做法外,转入地海关必须对《登记手册》、《申请表》等加强真伪检查,用加 密传真与转出地海关进行核实后,才能予以办理结转审批和报关手续。 第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必须按转关运输办理。 第九条 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手续。 (一)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申请表》、《登 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向所在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海关保税部门审 核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按转关运输办理”字样后,将《申请表》第一联留 存,另三联由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填写相应内容签章后送转入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手册》、购销合同等到转入地海关保税 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在审批时可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是否分批转 关。海关同意后应在《申请表》上批注意见,并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其余交 企业办理转关、报关手续。 (三)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收到转入企业的转关申请后,比照转关运输的监管 规定开出《转关联系单》做关封,由企业送转出地海关。 (四)转出地海关货管部门在接受转出企业结转报关时,应对企业提交的《申 请表》、《转关联系单》、《转关运输申报单》、购销合同(协议)、转出企业的 《登记手册》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比照转关运输规定将货物转关监管至转入地 海关,并将转关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将出口报关单做关封交企业带至转入地海关。 对同意分批转关的,货管部门应在《申请表》或《登记表》中注明该票转关运输货 物的数量。 (五)结转货物到达转入地海关后,海关在接受转入企业进口报关时,应认真 将上述单证与转出地海关传输的数据和关封进行核对,加强对货物的实际监管和查 验,并及时将有关计算机数据和转关回执反馈给转出地海关,转出地海关货管部门 凭此将海关签印的出口报关单退企业。货物结转完毕,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应收回 《申请表》。 (六)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结转货物,应由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企 业承运。转入、转出企业管理类别属于A或B类的,经主管海关同意,结转货物可 使用符合海关转关运输监管条件的自备车辆或选择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企 业及承运人共同向海关负责。 第十条 结转货物,如转入、转出地海关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编码相同但商 品名称不同或价格不一致时,由转入地海关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 馈转出地海关。两地海关必须加强联系,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申请表》由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年号+关区号+结 转+顺序号。例如:“199960006结转001”。 第十二条 转出、转入企业之间产品结转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办结 结转货物海关手续后,海关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向企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有走私、违规等情况 的,主管海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海关,有关海关接通知后应立即开展 调查,并对所辖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略) 2、《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