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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10:15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3月1日 国税函[200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   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   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   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   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附件:国家邮政局2000年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01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33505   02  天津市邮政局      4952   03  上海市邮政局      20455   04  中国集邮总公司     39998   05  河北省邮政局       20174   06  山西省邮政局       18479   07  内蒙古区邮政局      21032   08  辽宁省邮政局    0     0   09  吉林省邮政局       16324   10  黑龙江省邮政局      17654   11  江苏省邮政局       1385   12  浙江省邮政局      968   13  安徽省邮政局       13885   14 福建省邮政局    0     0   15  江西省邮政局        19560   16  山东省邮政局         176   17  河南省邮政局         18929   18  湖北省邮政局         19347   19  湖南省邮政局         21046   20  广东省邮政局         896   21  广西区邮政局       18553   22  海南省邮政局       9910   23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12835   24  四川省邮政局       35655   25  贵州省邮政局       24657   26  云南省邮政局       29297   27  西藏区邮政局       13588   28  陕西省邮政局       18049   29  甘肃省邮政局       26069   30  青海省邮政局       10872   31 宁夏区邮政局       6830   32  新疆区邮政局      30960   合计    98910   42713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