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7 01:12:38 星期三
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2-16 10:15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9日 国税函[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国税发[1995]233号通知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现改为"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   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在该系统推行初期,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通   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对其百万元以下   的销售业务在一定时期内,可采用原开票办法,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仍继   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