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三) 1995年6月2日 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三)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 销项税额后不足报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九、问: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 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答: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 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 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 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 除经销手续费。 十、问:根据财税字[94]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 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 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己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6%的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十一、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 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 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 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 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 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十二、问: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 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 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 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十三、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收购凭证应如何管理?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应严格管理。收购凭证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 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做出统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 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 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 算进项税额抵扣。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