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0)069号 关于对稿酬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关于对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 作如下减征照顾: 每部书的稿酬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 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每部书稿酬收入超过20000元的,仍 按现行规定征税。 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