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0日 冀地税发[1997]2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科委: 根据国家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和国家有关对技术性收入征免税的规定,为更好贯彻实施新税制,进一步规范技 术市场征免税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研单位认定工作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中央驻冀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以及 名称冠以“河北省”、“河北”的技术贸易机构,向省科委或其授权的科委申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研单位认定;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驻各市的外省、 市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以及名称冠以该市的技术贸易机构,向所在市科委申请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科研单位认定;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技术贸易机构,向所 在县(市)科委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二、全省统一使用《河北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河北省科研单位认定证 明》。前者由河北省科委、河北省地税局和河北省国税局监制,后者由河北省科 委监制,两者均由河北省科委印刷。统一印制的证明征1997年6月1日起在 全省范围内使用,同时,各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原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和《科研单位认定证明》一律停止使用。 三、申办免税的手续和程序。 1.申请技术性收入免税的企业、事业单位,首先持技术合同书和《技术贸 易证书》到本通知第一规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 进行认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 发给《河北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加盖同级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方有效; 3.申办免税的单位持《河北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科研单位认定证明》 到开户的税务部门申办减免税的有关手续; 4.各级税务部门凭《河北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科研单位认定证明》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性收入所得办理征免税手续; 5.非技术合同,各级认定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不发《登记证明》;未经登 记且未取得《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减免税收的手续。 四、各级有关规定凡与此相违背的,自通知之日起,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