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省司企业弥补亏损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2日 冀地税发[1999]1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在省制定的《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冀地税二发[1994]19号 )、《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5]91号)执行, 对省属企业的弥补亏损、财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审批及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为便于工作,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经研究,对此做如下修订。 一、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 省属企业纳税年度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主管地文税务征收 机关审查核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省属企业弥补亏损情况的监督检查。其 他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 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需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国有 企业需持财政部门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文件;其他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 审批。 (一)省直属征收局管辖的企业,其纳税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分 别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属征收局代省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备案; 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数额分别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核实,省直属征收局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二)各市管辖的省属企业,其纳税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数额分 别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代省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 局备案;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数额分别在15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核实,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要本着积极负责的精神,对省属企业发生的 财产损失、坏帐损失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的审批权限要 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将审批权限层层下放。 本通知自1999年度起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