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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2008-02-16 10:14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财税字[199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   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   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   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200   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