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4日 国税发[2000]70号 据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 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 7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 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 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 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 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