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XXXX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1月25日 国税函发[1995]06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国税函发[1994]19号《关于磁卡制作征税有关 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中外合资XXXX公司经营磁卡业务如何计征流转税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该公司经营的磁卡业务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制作销售磁卡产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包括返 还利润,应一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管业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