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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若干项目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2008-02-16 10:13 次阅读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若干项目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1989年3月25日 (89)署税字第213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海关系统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开征监管手续费以来,总的发展情况是良好   的。在此期间,各地反映有些加工项目,由于进口料、件价值高,收取工缴费偏低,   按千分之三征收监管手续费,企业负担偏重,我们曾为此对若干行业的计费费率进行   了调整。为了使收费进一步达到合理负担,经与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研究决定,暂作   以下调整:   一、《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第六条修   改为:   “第六条,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   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一点五计征;   (二)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有库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   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   之一计征;   (三)进口后保税储存九十天以上(含九十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按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一计征;   (四)一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   计征;   (五)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   第五条第(九)项修改为:   “(九)进口后未加工,保税储存不足九十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以上修改,请连同第六条修改后的全文和第五条第(九)项修改后的全文,对外   公告(公告稿见附件)。   二、上述调整后的手续费费率标准,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以前按   原标准计征的手续费,已缴的不再予以调整;欠缴的仍应按原标准计征,确有实际困   难的,授权各关关长审批,可适当减征。   三、来料加工项目按新标准征收监管手续费后,如还有负担偏高的情况,请各关   关长按授权的范围批准予以临时减征手续费。   四、为了进一步做好海关监管手续费的计征和信息反馈工作,现决定自一九八和   年四月份起,请各关按附表格式(由各关自行印制使用)编制业务统计,于下月十日   前报总署关税司(第一次报送时间为五月十日)。所需开作人员,请各关在现有编制   内调整补充。   附表:海关监管手续费征收情况统计表(格式)(略)   附: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海关总署署长以第1号署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   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的办法》中第六条征收手续费的计费标准和第   五条第(九)项的相关部分已予修改。修改后的手续费费率标准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   一九八九年月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