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8-02-16 10:1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6月3日 国税函[1999]391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   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   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