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6月3日 国税函[1999]391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 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 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