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日常税务检查职能移交征收机关的通知 1999年1月28日 冀地税发[1999]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今年一月起,将 稽查局的时常稽查职能移交给征收机关,统一改称为日常检查。现将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 一、机构人员 日常检查职能移交给征收机关后,征收机关不设税务稽查(检查)机构,列 为管理工作的一项内容。日常检查人员由征收单位在现有人员中选配,称为兼职 稽查员。兼职稽查员由稽查局发给税务检查证,行政管理由征收机关负责,业务 指导由稽查局负责。 日常检查由征收机关负责后,各级稽查局的机构、人员一律不做调整,应继 续按照《河北省征管改革方案》要求的比例,逐步达到一线人员的40%。 二、日常检查的范围 (一)对所辖纳税人本年度应缴纳的地方各税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二)根据稽查局的部署,对所辖纳税人进行专项检查。 三、日常检查工作程序 日常检查按稽查工作规程进行。 (一)由局长或管理部门下达日常检查任务,确定日常检查对象,登记日常 检查实施台帐。 (二)检查人员根据检查任务可进户检查,也可调帐检查。 (三)对检查结果的处理: 1.对不需要移送的案件,根据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2.对需要进行补税与加收滞纳金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抱经局长 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应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制作《税务处罚决定书》, 抱经局长批准后执行;需要进行听证的,要履行听证程序。 4.对构成偷抗税案件的,制作《违章案件移送文书》,经局长批准后,将 《违章案件移送文书》和《税务稽查报告》,移交稽查局查处。 四、日常检查使用的文书 日常检查使用的文书,一律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税务稽查文书,各级稽查局 负责文书的发放和使用监督。主要文书如下: (一)选案环节(2种) 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2.税务案件移交文书 (二)检查环节(13种) 1.税务稽查通知书 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税务稽查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4.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5.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6.询问(调查)通知书 7.税务稽查底稿 8.发票检查结果表 10.税务稽查报表 11.税务稽查结论 1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13.税务案件资料移交清单 (三)审理环节(7种) 1.税务案件审理记录 2.审理报告 3.税务处理决定书 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5.税务行政处罚证听通知书 6.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执行环节(17种) 1.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更正通知书 3.催缴税款通知书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 5.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6.纳税担保书 7.查封(扣押)证 8.解除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通知书 9.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10.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11.扣缴税款通知书 12.查封、扣押物品拍卖申请审批表 13.拍卖商品、货物、财产结果通知书 14.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5.执行报告 16.税务稽查案卷 五、日常检查税款的入库与统计 日常检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征收单位组织入库。 日常检查工作要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同级 稽查局保送有关统计报表和工作情况。 六、涉外税收管理的职责分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