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7日 国税函[1996]21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   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318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德   国政府于1980年3月14日的换文,以及于1985年6月10日签署的对所   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所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按   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航班   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