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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重点商品加强监管的通知

2008-02-16 10:12 次阅读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重点商品加强监管的通知    署监[1996139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今年1至3月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达28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62,   占全国商品进出口总值的50.1%。其中,部分重点商品的进口值比去年同期有较大   幅度的增长,增长幅度最高近39倍,进口情况超常。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重点、敏感   商品的监管,及时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商人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确   保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关要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的紧急通   知》(署监[1995]40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点敏感商品进行限量、限口岸审批。   二、对进出口的保税货物要严格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口岸海关要对重点、敏感商品的流向进行跟踪监管,同时要加强与内地海关联系配合。   三、加强对重点、敏感商品的中期核查与核销,从严审核加工产品的消耗定额。   四、要针对本关区加工贸易项下重点、敏感商品进口量大和增长幅度过快或超常   的情况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总署监管司。   五、本文附件中所列进口商品增长超常的主管海关,应于5月底前专题上报情况分   析及采取的措施。   附件:加工贸易项下重点商品进口增长表   (附件发:大连、厦门、青岛、汕头、江门、天津海关,其它无关附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