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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2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5日 财税政字[1996]2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具   体明确如下:   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充贸易项目进口设备,   在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   (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额度)以上的项   目,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   准后,原规定有效期可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请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