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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2008-02-16 10:12 次阅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1996年11月28日 国经贸资[1996]8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计委,国务院有关   部门: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   996]36号)的规定,现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   986年11月修订)终止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按照(94)财税字第0   01号、国税发[1994]008号、财税字[1996]20号、21号等文件规   定落实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   及时告知我们。   (1996年修订)   一、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一)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士、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油   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   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琥珀、石墨、天然焦   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二)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莹石、磷、钒、   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三)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主金属以   外的其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   (四)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   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   稀土精矿、锂云母;   (五)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以及利用伴生   卤水提取的稀有金属;   (六)非金属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尾矿、金属、非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   锑、碘、稀士、雌黄;   (七)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钒、钛、铌、稀土;   (八)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稀有金属及主金属以外的各   种金属;   (九)从高炉瓦斯泥中回收的锌、钴、铋、铅及其他黑色、有色金属。   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一)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灰(渣)、锅炉炉渣、硼尾矿粉及其   他废渣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浆、   树脂和橡胶填料、防水和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产品,复合   材料、合成材料、装饰材料、肥料、矿(岩)棉、泡沫玻璃、人工鱼礁、净水剂、   土壤改良剂、作物载培剂、浮球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球、铁粉、炭   粉、氧化铝和从石煤中提取的镓、钒;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的电   力和势力;   (三)从炭素生产废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炭化硅;   (四)从冶炼渣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平炉渣、铁合金炉渣和氧化   铝产出赤泥中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废耐火砖、废电极、废有金属   以及用回收的资源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化铁料、铁合金冶炼熔剂和水泥、砖   瓦、砌块、碎石等建材产品;   (五)从有色金属灰渣中提取的金属、稀土及生产的化工、建材产品;   (六)利用铜、铝、镁屑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七)利用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   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横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   剂渣、黄磷渣、氧化铝、脱硫石膏及其他炉渣提取和生产的纯碱、烧碱、硫酸、   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建筑材料、金属及其化合物、稀土、肥料、饲   料;   (八)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密、废丝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中密   度纤维板、碎粒板、颗粒粕、酒精、溶剂、味精、饲料、肥料、醋酸、酵母、维   生素、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单细胞蛋白、减水剂、二氧化碳及水泥;   (九)利用食品、粮油、酿油、淀粉废渣回收和生产的饲料、蛋白饲料、碳   化硅、饲料酵母、糖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   苷;   (十)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废油、皮边等生产的油脂、铬   化物、硬脂酸、油酸、皮胶、蛋白饲料、氨基酸类、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   (十一)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等回收的金属   和非金属参及生产的建材产品;   (十二)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隔油渣、浮选渣、污泥渣生产的甲烷气、洗涤   剂产品;   (十三)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的   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制品及其他加工产   品。   三、废水(液)的综合利用   (一)利用化纤废水、浆粕、浆粕黑液、纸浆废液、制皂废水、制革废水、   洗毛污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感光材料废液、有机和无机废液以及腈纶生产   中的废溶剂等回收和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   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二酸、盐酸、   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酸母、肥料、甘油、乙氰;   (二)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生产所排母液生产的氯化钾、工业溴、四   溴乙烷、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菱镁等化工原料及其加工生   产的制冷剂、医药用中间体、阻燃剂、燃料、肥料;   (三)利用酿酒、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等有机废液生产的固体蛋白饲   料、饲料蛋白、酶制剂、蛋白粉、滤饼、肥料、沼气;   (四)利用石油加工生产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回收和生产的硫磺、硫   酸, 硫化钠、环烷酸、杂酚、氨水、液氨、化肥;   (五)利用化工废液(水)、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铵、氟化铵、氯化   钙、稀土,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   品;   (六)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   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氧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再生酸及其产品;   (七)从焦化剩余氨水、终冷水、锰铁高炉煤气洗涤水中回收生产的黄血盐、   氰化钾(钠)、酚萘及其制品;   (八)利用废旧油气井和煤矿矿井水开发生产的热水、盐水;   (九)利用伴生卤水开发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等化   工产品;   (十)利用调节浇铸大型铸件的两炉不同型号的钢水生产的钢锭产品;   (十一)利用高纯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四氯化硅废液开发的有机硅系列产品。   四、废气的综合利用   (一)从炼钢转炉、铁合金电炉回收的煤气和回收放散的焦炉煤气、高炉煤   气、电石炉气和有色冶炼煤气生产的蒸气、电;   (二)从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回收的硫磺,硫铵,硫氰化物,硫代硫酸盐;   (三)制氧时分离回收的氩、氦、氡等气体;   (四)从焙烧窑炉等废气中回收的二氧化碳、碳素粉尘、耐火材料粉尘、沥   青;   (五)从煤制气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六)从烧结烟气中回收的氟化盐、硫酸盐;从铸铁机、混铁炉废气中回收   的石墨粉尘及其制品;   (七)利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含有色金属冶炼)废气,磷肥   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精炼再生气,氯碱生产中含氯化氢尾气以及   利用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中的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硫、硫氰化钠、亚硫酸   钠,硫代硫酸钠,硫脲、氧化碳气体、碳酸锶、冷凝物、惰性气体、氟硅酸钠、   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硝酸钠、草酸;   (八)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九)燃煤烟气脱硫副产品的硫酸、磷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建材产   品等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十)利用有色金属冶炼气提炼或加工的硫磺、汞、有色金属、硫酸;   (十一)从石灰生产排放的烟气中回收生产的干冰、液体二氧化碳、重质碳   酸钙、轻质碳酸钙、精细石灰产品;   (十二)利用酿酒和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氢气。   五、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   (一)利用废旧金属加工生产的炼钢和铸造原料、铸件、铁砂丸、铁球、铁   粉氧化铁红、铁黄、金属配件;   (二)利用铝、铜、镁屑等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三)利用废溶液、废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四)利用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燃料油及化工产品;   (五)利用废电缆、废电线、易拉罐、废马口铁、牙膏皮、废感光材料、废   电池、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六)利用废棉、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破旧布、旧衣料、旧布料、   旧布鞋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纱及织物、非织料布、毡、粘   合剂、再生聚酯切片、轴瓦;   (七)利用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粉、再生胶、轮胎、   汽油、柴油、润滑油、炭黑、钢丝、煤气、防水材料;   (八)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土工制品、防水材料、装饰   材料以及从废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   (九)利用废纸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纸张、纸板、铅笔、轴瓦;   (十)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玻璃制品及复合材料;   (十一)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   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十二)旧轮胎翻新和翻胎用胎面胶。   六、其他   (一)利用木竹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边角余料、次小薪材、抚育   间伐材、农作物桔杆、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   维板)、刨花板、小胶合板、细木工板、纸浆、纸和纸板、轻体板、压舌板、竹   碎料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栲胶、树皮胶、松香、松节油、   生漆、糖醛、饲料、醛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如木竹牙签、   小灰条子、木竹条等)、草酸、锯末炭棒以及长度2米以下的板方材;   (二)利用木竹皮、叶、根、锯末生产的木耳、香菇及香精、香料、中药材;    (三)利用锯末、落地棉生产的机油滤芯、酚醛或脲醛塑料;   (四)利用刨花、锯末生产的菱镁制品;   (五)利用废包装物生产的包装箱、木器、建材产品等;   (六)利用退役火药生产工业炸药;   (七)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工业炉窑尾气、余热,城市垃圾、地热、   农林废弃物等生产的电力、热力;   (八)利用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养鱼;   (九)利用盐田水域发展养殖业,生产卤虫、对虾、盐藻、螺旋藻、鱼、贝;     (十)利用低值鱼虾及鱼加工下脚料生产的饲料、鱼粉;   (十一)利用虾头、蟹壳、虾皮等生产的脑酱、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   (十二)利用江河河沙、淤泥生产的建材产品;   (十三)利用垃圾生产的肥料、饲料、建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