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21日 国税发[1999]13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 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 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